泸州市公安局关于《〈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交警支队 发布时间:2025-04-25 11:23:32 【字体: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推动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和法治化,巩固文明城市建设成果,结合《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应该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法律依据

依据《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公民,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的设置情况,安排违法行为人参加一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三、主要内容

(一)社会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五百元(含)以下,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社会服务岗位要求。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包括违反交通规则不文明养犬、禁烟区域吸烟三类

(二)关于社会服务的申请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违法行为拟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现场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向行政机关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不进行现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并告知申请人参加社会服务的途径、内容、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同时开具《社会服务承诺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社会服务岗位有多个时,岗位内容可由违法行为人自由选择。

(三)折抵罚款处罚的实现规则。拟受到罚款处罚低于500元的,参加社会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50对折抵罚款低于5030元以下(不含)的按0.5小时计算,30元以上的(含)的按1小时计算;对折抵罚款高于50元时,社会服务可视情况分次进行,但每次参加社会服务应不少于1小时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社会服务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社会服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履行社会服务任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