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规定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规定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对城区货车限行规定进行调整。现就《通告》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原有的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在应对不断变化的交通需求和城市发展格局方面逐渐显现出一些局限性。为了进一步优化城市货运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的顺畅流通,提高交通安全水平,对现行货运交通组织管理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到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大范围施工等情况时,如果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启动应急预案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措施。
二、燃油货车限行方案调整
(一)轻微型燃油货车
对轻微型(车长小于6m,总质量小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除外),允许轻微型燃油货车经我市城区道路进入城区。白天(7:00-19:00)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中型、重型燃油货车
中型、重型(车长大于等于6m,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燃油货车放宽通行时间,夜间(19:00-07:00)不再限行(江南路(黄桷路至金顺路)、一环路、沱江一桥、沱江二桥、沱江三桥、长江大桥、国窖大桥除外);白天高峰时段:07:00-09:00,17:00-19:00禁止城外货运车辆进入城区,已经进入城区的货车要求立即驶离,不驶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处罚,白天其他时段则按照入城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一)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
通过优化通行区域和时间,减少货运车辆在道路上的拥堵,提高道路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整个城市交通的顺畅运行。
(二)促进环境保护
限制高污染、高排放车辆的通行,有助于减少尾气排放,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推动绿色交通发展。
(三)支持经济发展
为物流企业提供更加便捷和合理的运输条件,降低物流成本,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四、对相关利益方的影响
(一)货运企业和司机
1、对于遵守新规定、采用环保车型的企业和司机,将获得更多的运输机会和便利。
2、但对于部分仍使用老旧高排放车辆的企业和司机,可能需要加快车辆更新换代或调整运输路线和时间。
(二)城市居民
调整措施有望减少货运车辆对城市居民生活的干扰,降低交通噪音和尾气污染,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城市管理部门
有助于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减轻交通管理压力,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五、其他规定
(一)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2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2年12月6日。
(二)原《关于调整城区货车限行区域及给予新能源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通告》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三)后期因环保督促检查、施工等其他特殊原因实施的其他交通管制,以其具体通告为准。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