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泸州市公安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泸州市公安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公安局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1.泸州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2.泸州市公安局领导介绍。
3.泸州市公安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泸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许可信息。
5.泸州市公安局有关执法办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6.泸州市公安局工作动态及有关工作执行情况。
7.泸州市公安局相关工作数据。
8.《泸州市公安局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泸州市公安局站。
泸州公安公众信息网(gaj.luzhou.gov.cn)开设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泸州市公安局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泸州市公安局申请获取。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泸州市公安局有关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市公安局有关专项业务的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市公安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履行。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市公安局有关专项业务的信息,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泸州公安公众信息网网站(gaj.luzhou.gov.cn)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向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在泸州公安公众信息网网站(gaj.luzhou.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在线申请。
目前,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网上申请、信函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为确保你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准确受理,请在提交申请后,及时电话告知受理单位(联系电话详见后文)。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殊性描述。
4.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点地址及联系方式。
行政机关 | 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名称 | 受理点地址 | 办公时间 | 联系电话 (区号:0830) | 邮编 |
市公安局 | 办公室 | 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112号8栋213室 | 夏季:
| 3199107 | 646000 |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办法和市政府公开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信息或者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公安局效能监测科
联系电话:6110110
联系地址:江阳区一环路龙透关路段112号
邮 编:646000
市司法局
联系电话:0830-3190265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11号
邮 编:646000
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30-3190567
通讯地址: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三段1号
邮 编:646000
附件
泸州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号
申 | ○公民 | 姓 名 |
| 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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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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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 机构名称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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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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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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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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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其他 | ||||
受理机关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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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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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电子邮件 ○自行领取 ○当场阅读、抄录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使用指南
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五条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申请表编号、经办人、受理时间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