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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申诉关于本人驾驶小型汽车逆行的违法处罚
来信人 谢** 来信日期 2025-10-09
信件索引号 202502133
信件内容
因(【四川交警】您的小型汽车川A844P7于2025年10月4日08:30在泸州市酒谷大道二段与江南路四段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于交警单位提供的逆行行为照片显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逆行的认定,本人驾驶的车牌号川A844P7并未处于单行道的路段,并且此路段为丁字路口,本人车辆在转向中也并未压线。不存在逆行行为。贵单位提供的照片也正说明这一点。特此申诉。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州市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5-10-29
办理结果

市民朋友

您好!您于2025109通过网上公安平台反映申诉关于本人驾驶小型汽车逆行的违法处罚”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实,您反映的小型汽车:车牌号川A844P7车辆于2025年10月4日8时30分,在江阳区酒谷大道二段与江南路四段交叉口转弯进入酒谷大道二段时,存在占据对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附图)。

辖区交管部门依据“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情形,对该车辆作出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经交管部门再次复核,该违法记录的照片清晰、地面标线明确,且违法车辆已行驶至对向车道中间,违法事实清楚、审核流程合法合规,故对该处罚决定不予撤销。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公安局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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