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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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标题 | 申诉关于本人驾驶小型汽车逆行的违法处罚 | ||
| 来信人 | 谢** | 来信日期 | 2025-10-09 |
| 信件索引号 | 202502133 | ||
| 信件内容 |
因(【四川交警】您的小型汽车川A844P7于2025年10月4日08:30在泸州市酒谷大道二段与江南路四段交叉口,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于交警单位提供的逆行行为照片显示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逆行的认定,本人驾驶的车牌号川A844P7并未处于单行道的路段,并且此路段为丁字路口,本人车辆在转向中也并未压线。不存在逆行行为。贵单位提供的照片也正说明这一点。特此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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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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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泸州市公安局 | 回复日期 | 2025-10-29 |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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