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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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标题 | 关于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建议 | ||
| 来信人 | 何** | 来信日期 | 2023-10-27 |
| 信件索引号 | 202302133 | ||
| 信件内容 |
本人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深恶痛绝;但对于泸州市城市养犬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建议: 根据国际通用分类标准,体高在 55 厘米以上的为大型犬组,体高在 35.1-54.9 厘米之间的为中型犬组,体高在 35 厘米以下的为小型犬组。对中型犬一刀切而不予发放犬牌的做法合理性、公允性有待考量,希望在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中明确对中型犬的管理要求,对中型犬准予发放犬牌并实施养犬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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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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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部门 | 泸州公安局 | 回复日期 | 2023-10-27 |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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