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因为从小学到现在,本人的名字都会被人起绰号,取笑。所以一直都有想要改名字的意愿。现在因为新的民法典颁布,公民改名也有了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且《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 年修订版)(施行)中第2.10变更更正2.10.2公民变更姓名: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条件第4条:名字的谐音活着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于是我在当地微信公众号:泸州掌上户籍室。提交了改名申请。
本人第一次改名理由:1.现有名同名重名较多;2.现有名黄雨有谐音“黄鱼”,被他人取笑。
该派出所以“黄鱼”不可作为黄雨的谐音或异议,不予通过。
请问不可作为谐音的理由是什么?是该派出所主观判断吗?
于是我在2月24日下午5:01拨打了该派出所的电话问缘由,该民警跟我说,这个事是市里的总局来决定同不同意我改名,让我去问市里的总局。然后我就问该民警,市里总局的电话多少,作为一名基层民警她居然跟我说不知道自己上级的电话?而后又让我自己去公众号查看。但是我分不清哪个是总局电话。
2月25日本人又提交了第二次改名申请,改名理由:1.现有名同名重名较多;2.现有名存在谐音,被他人取笑,伤及了本人感情。且在改名申请书上清楚写了可以改名的条例。
2月28日该派出所以重名不属于可更名的条件,不予通过。再次拒绝了我的改名申请。
好的,重名不属于可更名条件,那存在谐音,伤及本人感情呢?
综上法典所述,我应当享有合法权益,而派出所多次拒绝,法律条例不清楚不明白,业务不熟练,态度敷衍。
恳请领导关注我这方面问题。
诚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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