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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有关公民姓名权的申诉
来信人 何** 来信日期 2021-09-26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相关民发典中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 本人在了解清楚的前提下向市公安局提出主项变更的申请 全部被驳回 本人已了解清楚 本人符合改名要求且已经承诺负担改名前后法律责任 本人在使用曾用名时并无任何不良记录 并承诺一生只改一次姓名 一生正确履行我个人的义务 遵守法律秩序 爱党爱国 但是有关负责人次次驳回我的申请 本人甚至觉得都没有认真看过本人的申请及缘由一类的话 本人也承认 这样做确实会给负责人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但是名字这个东西是一辈子的称呼 本人一直被这样谐音的称呼着给本人学习生活心理上已经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正是这样应该本着为人明服务的宗旨了解清楚公民想法 且已把本人拉入黑名单 本人觉得这是极其不负责不办事的行为 工作人员工作随意疏漏 想着不了了之 不切身实地的了解清楚公民的意愿 这正是许多工作岗位中一部分散漫的工作人员抱有的不想服务的心态 本人就此提出申诉 公民有姓名权 有权在合理条件下提出更改姓名的意愿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州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1-09-28
办理结果
同志:

您好!您反映“有关公民姓名权的申诉”的留言收悉,市公安局对此来信十分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修订版)(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公民变更姓名”的规定,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才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7)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其他特殊原因。

经审核,您的申请书中所述改名的谐音“何穷”不可作为何琼的谐音或异议,不予通过。

感谢您的留言!







泸州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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