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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支付宝盗刷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0-10-30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2020年7月23和朋友喝酒,酒醉后朋友用我的手机和指纹在支付宝花呗和借呗各套用2200,第二天酒醒问他,他说是我自愿借他,拖着不还给我,到现在直接电话关机,微信也不回,他这属不属于盗窃罪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州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0-11-02
办理结果
市民张明杰你好:

你所咨询问题:朋友在醉酒且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和指纹套现花呗和借呗各2200元。符合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行为,盗窃金额已达到立案标准,但朋友承认通过花呗、借呗各套用2200的事实,未明确予以否认、明确表示不与归还,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且称由你主动出借。建议你到公安机关报案,详细陈述相关事实,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法制大队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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