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2020.7.9日,家人乘车回家, 下车时确认手机在包里(女士包)。下车后 家人弯腰整理婴儿车, 在此期间感觉到包有被碰到的感觉,但是当时天气炎热, 家人并无多想便推车回家了。途中时间在7-8分钟。到家后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即去派出所报案。 报案后 警官却不给我的家里受理, 也没有做任何笔录。 在没人任何书面文字的前提下,用口述说“你们有线索了再来找他们就行?”期间找了司机询问, 确定司机并没有捡到任何手机的前提下还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引导我家人说手机是自己掉落的。(期间我家人一直声称手机为被窃),在如此情况下,我们要求警察受理我们的案件并给予我们受理回执书。 但对方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有报警记录,回执书没有。且第二天去派出所查询他们所谓的报警记录的时候,他们却没有查到我们任何的报警信息。 试问如果没有这一天,那么以后他们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没有报过警呢?同时我想请问:在目前全中国都有报警回执,受理回执书,立案与否的通知书的时候,我派出所这样的相互推诿,没有给我们做任何笔录,我们仅仅想要一份受理回执书的请求都被他们以“他们没有这种回执书”的理由驳回了。 那么这是不是我们普通人的合法权利呢?(手机发票价格为:5409,且已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都不给我们做任何笔录,就用口述的方式来打发我们,这真的是一个人名警察正确对待公民的方式吗??在此,想请贵方能给我们普通人解惑,我们这样做错了吗??“派出所真的没有受理回执单吗?” 在仅凭他们口述的语言, 没有任何笔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们想拿受理回执单错了吗???? 在此,为表述内容,如有言语冒犯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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