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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手机失窃,报警派出所相互推诿,没有笔录,没有受理回执书。求答疑
来信人 张** 来信日期 2020-07-14
信件索引号
信件内容
2020.7.9日,家人乘车回家, 下车时确认手机在包里(女士包)。下车后 家人弯腰整理婴儿车, 在此期间感觉到包有被碰到的感觉,但是当时天气炎热, 家人并无多想便推车回家了。途中时间在7-8分钟。到家后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即去派出所报案。 报案后 警官却不给我的家里受理, 也没有做任何笔录。 在没人任何书面文字的前提下,用口述说“你们有线索了再来找他们就行?”期间找了司机询问, 确定司机并没有捡到任何手机的前提下还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引导我家人说手机是自己掉落的。(期间我家人一直声称手机为被窃),在如此情况下,我们要求警察受理我们的案件并给予我们受理回执书。 但对方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有报警记录,回执书没有。且第二天去派出所查询他们所谓的报警记录的时候,他们却没有查到我们任何的报警信息。 试问如果没有这一天,那么以后他们是不是可以说我们没有报过警呢?同时我想请问:在目前全中国都有报警回执,受理回执书,立案与否的通知书的时候,我派出所这样的相互推诿,没有给我们做任何笔录,我们仅仅想要一份受理回执书的请求都被他们以“他们没有这种回执书”的理由驳回了。 那么这是不是我们普通人的合法权利呢?(手机发票价格为:5409,且已构成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都不给我们做任何笔录,就用口述的方式来打发我们,这真的是一个人名警察正确对待公民的方式吗??在此,想请贵方能给我们普通人解惑,我们这样做错了吗??“派出所真的没有受理回执单吗?” 在仅凭他们口述的语言, 没有任何笔录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吗?我们想拿受理回执单错了吗???? 在此,为表述内容,如有言语冒犯请见谅!!!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泸州公安局 回复日期 2020-07-24
办理结果
你好!

我局收到你在网上公安反映“手机被窃,玉蟾派出所相互推诿不受理,不记录,敷衍当事人”的信件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查,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2020年7月9日14时24分46秒,反映人张超之妻余思琴(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拨打“110”报警称“我刚刚坐了一个滴滴车,我下车把电话遗落在车上了,然后我打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我联系不到滴滴师傅,但是我有车牌号,现在我打电话关机了……”。接警人员问明报警人所在位置后,答复报警人可拨打玉蟾派出所电话8172110。16时许,余思琴到玉蟾派出所称手机掉到滴滴车上,当时手上抱着一小孩,所以手机掉了没注意,于是到派出所报警。接警人员帮助余思琴查询了该滴滴司机信息,并电话联系滴滴司机,滴滴司机回复称他已经拉了几车客人,不清楚该女士是否有遗失手机在车上,后余思琴要求民警把滴滴司机电话号码给她,因电话涉及滴滴司机隐私,民警没有将电话给余思琴,余思琴当时表示不满,后离开派出所。由于余思琴报警内容为手机遗落在滴滴车上,接警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联系滴滴司机,帮助余思琴寻找手机,由于不是案件,未制作笔录,未出具受理回执并无不当。

7月10日上午10时许,余思琴再次来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手机掉在滴滴车上了,接警人员问余思琴车牌号是否记得,余思琴称记不得,但前一天已报过警,遂向前一天接警人员询问情况。经过接警人员询问,余思琴又称是被盗了,她下车的时候路边上有两三个人,好像有人碰到了她的包,接警人员反复询问余思琴手机是丢了还是被盗,余思琴称被盗。于是接警人员请示当天带班领导,将余思琴相关情况作登记后作下一步处理,当天未对余思琴作报案笔录,未出具受案回执。

综上所述,余思琴7月9日报警称手机遗落在滴滴车上,7月10日又报警称被盗,2020年7月21日玉蟾派出所已按程序初查,目前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泸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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