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52号提案答复的函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市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第152号
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张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城市僵尸车的建议”(第152号)提案已收悉,现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僵尸车处置政策的建议。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有完善的专门针对处置僵尸车的法律依据,僵尸车也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从此前我市创文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僵尸车的发生主要涉及道路、单位内部、小区内部、停车场内部等多个主体部门管辖范围。经前期工作论证,结合实际来看,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有一定的必要性,但专门在我市就治理僵尸车问题出台一部法律的可行性不足。根据我市现行实际管理现状及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市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将在严格工作职责及处置程序同时,结合工作需要,适时研究修订《泸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等相关规定,为僵尸车执法监管提供政策保障。
二、关于统筹开展僵尸车整治工作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2〕105号,此通知中的“废弃汽车”定义即涵盖了“僵尸车”,因此本文以下均统称为“废弃汽车”),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部署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并成立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十个部门参加的推进废弃汽车治理部际协调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废弃汽车治理的高度重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下发了《关于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2〕609号),泸州市发改委也以市政府名义专门制定印发了《泸州市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泸市府办函〔2023〕12号),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会展局等多个部门迅速响应,主动作为。
(一)全面部署。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方案中“组织全面排查、引导自行清理、实施分类处置”三个阶段,迅速组织开展路面清理排查、宣传提示、办理车辆报废及注销登记等方面的工作。一是市城管执法部门与市住建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做好废弃汽车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明确本市区域范围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废弃汽车排查整治工作任务,落实属地责任,并印发《泸州市城管系统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明确全市城管系统废弃汽车专项执法行动的整治内容、行动安排,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二是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及市政府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制定下发通知,要求并督促辖区交警大队加强与城管、派出所、街道社区之间联系协作,建立高效的协作平台,保持沟通,明确分工,加强废弃汽车的排查力度;参加公安部交管局组织召开的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培训会,要求辖区交警大队将采集的废弃汽车各类信息、图片资料,按时录入到公安集成指挥平台WEB端或APP端,便于规范管理。三是市住建部门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公共区域的废弃汽车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废旧汽车排查清单,“一车一档”建立档案;组织排查市属公园绿地内临时停靠区域的废弃汽车情况,建立车辆统计、档案等;结合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创新监督管理模式,采取线上监控、线下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建筑工地废旧汽车排查工作。
(二)有序推进。按照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工作部署中针对第一阶段开展全面排查废弃汽车的工作要求,我市召开了跨区域、跨部门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多个部门和街道、社区工作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推动排查工作有序开展。按要求登记废弃车辆的停放地点、车牌号码、破损程度等信息,建立“一车一档”,并将摸排情况反馈属地社区和镇街派出所以便开展后续处置工作。自今年工作部署以来,截至目前,相关各职能部门共出动排查人员700余人次,开展排查活动140余次,共排查、清理出废弃车辆124辆,其中:引导自行清理115辆,拖离存放9辆。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和任务分工,指导区县、园区组织力量全力排查长期停放在公共区域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废弃汽车,收集汇总住建等单位排查整治情况;指导区县登记废弃车辆的停放地点、车牌号码、破损程度等信息,建立“一车一档”。
(三)强化宣传。市级各职能部门充分利用广播、流动喇叭、集中宣传等方式加强废弃汽车治理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支持配合,积极参与。指导各区县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升群众文明停车意识,引导群众主动依法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扩大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的影响力和知晓度。今年以来截至目前,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际报废回收拆解汽车数量1248辆。
三、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分类处置阶段”职责分工
(一)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市容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二)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进行处置。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停车泊位管理单位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四)对有物业管理居民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住建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对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内的废弃汽车,由街道、社区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或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车辆所有人明确废弃车辆、同意委托报废处置的,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置。车辆所有人拒绝办理报废和注销登记的,依据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会展局)
(六)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
(七)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办案单位处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下一步推进措施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按照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持续开展废弃汽车全面排查、自行清理、分类处置工作。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完善宣传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提升宣传效果,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
二是不断深化沟通合作。市、县(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原则,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切实掌握车辆处置情况。同时通过沟通引导、宣传教育、公示公告等方式深入细致开展工作,确保能够联系到废弃汽车所有人,做到应知尽知,积极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积极配合参与清理,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是不断强化整治合力。市、县(区)两级发改、城管、公安、住建、商务、街道社区等部门将加强沟通协调,牢固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废弃汽车排查、清理工作;有效畅通废弃汽车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氛围。
感谢张委员对泸州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建议,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促进泸州城市管理的发展和提升,共同建设平安泸州。
泸州市公安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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