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432号
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郭家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无牌照两轮三轮电瓶车摩托车管理的建议”(第432号)提案已收悉,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经销商开始加强源头管理的建议。自2010年主城区“限摩”后,电动车(包括电动两、三、四轮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进入了市民生活中,成为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主城区电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大量超标两轮电动车以“非机动车”名义、三轮四轮电动车披着“残疾人代步车”、“老年代步车”等外衣通过市场进入市民手中。超标电动车未获得CCC认证,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上牌、购买车辆保险。超标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驾驶人安全得不到保障,极大地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诸多隐患。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的国标实施,将从源头上解决电动车违法超标生产、违法销售乱象及稳定当前的电动车管理局面起到较强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联合市场监管、发改、工信等部门共同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切实从生产、销售等源头管理环节入手加强整治,稳步开展电动车常态化治理工作。一是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认证制度,完善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全链条监管。坚持党委政府综合施策,引导在用超标车辆逐步退出,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率先规范使用合标电动车。二是强化监督惩处。继续加强电动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车和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车等行为。探索将生产、销售违标车辆的企业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其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集中曝光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坚持“交通安全、宣传先行”理念,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运用电视台、广播、报纸、公安交警微信、微博、APP(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和平台,重点宣传电动车新标准以及生产、销售、使用违标车辆的危害及后果,警示生产、销售企业不生产、不销售违标电动自行车,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违标车辆,努力营造贯彻执行电动车新标准的良好氛围。
二、关于对各停车点无牌照电瓶车摩托车收缴的建议。由于历史原因,社会上仍存在大量披着“非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老年代步车”外衣而未注册登记上牌就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电动车不仅是重要的出行交通工具,还是重要的生产工具。一旦全面实施电动车“无牌即收缴”措施,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引发大量的社会问题。无牌照电动车治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公安交管部门高度关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电动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闯红灯、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电动车安全监管。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精神,积极会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请党委政府综合施策,积极引导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车辆逐步退出,设置过渡期并加强日常管理,探索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三、关于加强对路面违法的查处的建议。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电动车日常管理势在必行。在下一步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将克服警力不足的困境,加强城区各主要路口、电动车通行集中路段的警力部署和勤务安排,加强对摩托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电动车等通行秩序、停车秩序的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摩托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电动车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查处涉及摩托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电动车的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超速行驶、随意变道、闯红(黄)灯、乱停乱放、违反禁令标志、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压缩摩托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电动车在城区道路随意通行的空间,持续在整个社会面形成严管高压的态势,有效震慑摩托车、非机动车及其他电动车驾驶人,促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同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学习、体验式教育、参加志愿劝导服务等活动,抓执法、抓教育、抓养成,努力营造电动车驾驶人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关于各小区建立统一的集中收费充电处的建议。设置智能集中充电装置需要满足一定的消防安全标准和智能技术要求,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引入专门经营企业负责集中充电处设施设备的安装和后期维护,并根据小区情况分类推进实施。有业主委员会的物管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商定建设和管理办法;无业主委员会的物管小区,由物业企业牵头征集业主意见后确定建设和管理办法;无业主委员会也无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确定建设和管理办法。当前小区建设集中充电处的模式较多,收费方式及标准差异较大,建议由物价部门核定指导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车主利益。
受主城区地形影响,泸州非机动车的使用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非机动车道的规划建设也相对较少,已建非机动车道之间也没有形成连续性和系统性。为了更好地推动电动车健康发展,公安交管部门将结合“巩固创文成果”工作要求,及泸州城区道路交通实际,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规范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通行秩序。同时,积极开展交通组织规划分析调研,通过专委会、市规委会等途径向规划、住建等部门提出建议,在我市后续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分配路权,做好慢行交通设计。积极推进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空间合理、连续、完整、舒适,实现科学分流,减少机非混行情况。
感谢郭委员对泸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推动建设美好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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