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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关于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63号建议答复的函

字体: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0-03-23 09:50 浏览次数: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人大八届四次会议第63号

建议答复的函

 

杨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我市住宅小区车辆乱停放阻塞消防通道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建议”(第63号)已收悉,现就建议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责成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占用小区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的建议

针对小区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情况突出的现象,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泸市公治〔2019〕39号)和《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安全隐患整治的通知》(泸市公治〔2019〕100号),对全市住宅小区内阻塞消防通道安全隐患主动进行排查整治,及时发现和处置了部分消防隐患问题。同时代市政府草拟了《全市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整治重点、各部门责任分工及要求,此方案待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

二、关于对住宅小区的消防通道进行规划、划线,规划车辆停放位置,依法处罚违停车辆的建议

消防支队一直以来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并通过“消防安全进社区”等宣传活动不断地向物业服务企业、小区管理单位和居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近年多次部署开展“畅通生命通道消防安全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车、设置铁桩、石墩、水泥墩等限宽限高行为及其他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并要求小区的消防车道必须亮道画线,消防安全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针对部分小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情况有所反弹,车辆驾驶人贪图方便、无视安全,小区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力不从心,部分小区停车位不足不能满足车辆激增需求等因素。下一步,消防支队将协调住建部门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推广“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现场会”经验,共同创建优质消防安全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小区违停车辆处罚事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第六十条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进行了规定。第七十条明确,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决定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而《治安处罚法》对此未作明确。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及对城市道路的界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无相应的执法权限。市公安局就此问题组织治安、法制、交警等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并请示省厅治安总队,回复公安派出所不具备处罚权。在法律法规未明确公安处罚权限的情况下,为确保工作不失职,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聂海波,党委委员、副局长卢天润多次要求严格按规定及时处置,保证各类小区消防通道畅通。公安治安、交管部门将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小区物管等开展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行为整治。

三、关于发布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辆的通告和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举报奖励的建议

2017年,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的通知》《关于明确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日常监管及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核查工作的通知》分别明确了火灾举报投诉及市级相关部门、市公安局相关警种具体处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工作。在近期新代市政府草拟的《全市开展居民住宅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中,再次对通告发布及举报投诉相关工作进行了明确。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公安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组织、落实好消防车通道乱停车整治相关工作,力求取得较好的整治效果。

感谢杨辉代表对消防安全及停车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共建平安和谐泸州。

 

 

 

泸州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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