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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对遛狗不牵狗绳的处罚

来源:治安支队 发布时间:2025-01-09 15:22:43 浏览次数: 【字体:

  按照《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佩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群众遇到小区遛狗不牵绳的情况可向物业进行反映,由物业督促小区养犬群众加强管理,也可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劝导处置,感谢你对我市犬只管理工作的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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