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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泸州警犬领养相关事宜。

来源:刑侦支队 发布时间:2024-07-05 17:07:49 浏览次数: 【字体:




一、个人领养,领养人须年满20周岁,有正当职业或一定经济能力。单位领养,因安防工作需要,具备领养犬只饲养、管理条件。

二、饲养人(单位)需遵守养犬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已经养有犬只者不得再领养。

三、领养人(单位)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填写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家庭地址及电话,签订《承诺书》。

四、领养犬只领养期间所有犬归领养人。领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遗弃、转赠、买卖领养犬只、不得用于繁殖。

五、领养人(单位)对领养犬只实施犬只疾病检查,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手术取出已植入犬体内的身份电子芯片,领养人不得虐待领养犬只,不得给领养犬只施行不人道且不必要的手术,如:去爪,拔出犬齿,及截耳或其他虐待行为,并在犬只生病时给予医疗治疗,不得因病遗弃。

六、定期为犬只进行驱虫等健康检查,每年定期为领养犬只免疫二次,按规定注射疫苗。

七、在领养期间领养人(单位)要文明养犬,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扰乱邻居生活。严格管理领养犬只,防治犬只咬伤人、畜事件发生,对领养人(单位)在领养期间造成的任何事故责任由领养人(单位)自行负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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