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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采购公告磋商邀请

字体: 来源:警务保障科 作者:警务保障科 发布时间:2026-06-04 15:55 浏览次数:

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采购公告

磋商邀请

 

泸州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对“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进行采购,特征集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2.项目编号:/

3.项目地点: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江阳区大岩山路二段318号)。

4.合作期限:25年。(并网之日起算)

5.装机规模:合计不低于0.6MW,安装面积合计不低于0.26万平方米。

6.报价说明:所有供应商自行测算采购人国网综合电单价;本项目报同期国网综合电单价固定折扣率。

7.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约定如下:

成交供应商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承担项目勘察、设计、建设、运维、手续办理、拆除恢复等全部工作,承担全部投资、运营、安全等所有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采购人仅提供项目所需的屋顶、场地资源,不承担任何投资费用,不参与项目经营亏损分担。

项目建成后,光伏所发电量优先供采购人使用,采购人按同期支付国网电费单价的固定折扣支付电费;余电上网部分的电费收益归成交供应商所有,与采购人无关。

项目运营期内,项目设施设备所有权归成交供应商所有;项目运营期满后,成交供应商负责无偿拆除全部对应设施设备,将场地恢复至原始状态,且不得对采购人原有建筑、供电系统造成任何影响。

8.项目建设实施约定

采购人出具书面建设通知后,成交供应商需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工期完成项目建设。

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完成全部实施场所的详细现场勘测、荷载复核,出具完整的勘测报告及初步设计方案,报采购人书面确认,作为后续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7条须提供承诺函)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获取投标文件

公告时间:2026年06月5日至 2026年06月9日。

地点:泸州市公安局三个中心业务大楼1224号获取采购文件(递交纸质《申请函》时获取)。

方式: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电子版,免费获取,请自备储存设备或提供电子邮箱。

四、响应文件提交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6年6月15日10点0分

地点: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会议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磋商时间及地点

时间:同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地点:泸州市公安局新业务用房1216会议室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泸州市公安局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大岩山路二段318号

联系人:袁女士

电话: 13508036695

 

附件:申请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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